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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評析NCC匯流立法

工商時報【主筆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來提出通訊傳播匯流相關立法草案整體立法架構說明,以及「電子通訊傳播法」、「無線廣播電視與頻道管理條例」、「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電信事業管理法」及「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號稱匯流五法。該會成立近十年以來,此項立法準備展現最高度的企圖心,面對總統及立法委員改選在即,變局已然形成,其努力尤值得肯定。

由於影響重大,我們對於此項立法體例及前三部立法草案,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首先就立法體例而言,分成五法,雖然是仿效歐盟的作法,其最大的盲點可能是忽略立法院的生態與效率,而且對即將大變的立法院可以說是視若無睹。立法委員的產生方式導致其專業性不足,黨團協商的運作方式,使議事成效不彰,再加上即將有不少新手會上陣,宏大專業的五法,很難在2016年新政治版圖下審議通過。

其次,廣電三法修正案在立法院經數年討論,雖昨日在本屆立法院休會前完成三讀,最關鍵的條文卻全部擱置,顯現背後利益角逐慘烈,將來匯流五法,若其中一部立法影響到此項利益的角逐,很可能又會被攔截下來,屆時少了一法的「五鎮圖」,就會破功。為避免被劫持,單一法典的匯流法應該會具有比較高的政治可實現性。就如同世界貿易組織與TPP的談判,都是將各種議題綑綁在一起談,逼使各國談判代表在不同議題中利益交換,達成妥協。

再就「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而論,似乎沒有單獨成法的必要,因為其中以「政府」為規範對象的條文(第 3、8、9及31條),納入通訊傳播基本法即可;關於事業經營的規範(第4-7、10-19、20-22條)可以移入「電信事業管理法」或單一法典的匯流法電信事業管理章;傳送商業電子信息的規範(第23-29條)隨著網民及網路社會的成熟,也變得沒有必要。至於規範NCC與外國主管機關進行電子訊息追蹤等交流(第32條),更是多此一舉。

至於「無線廣播電視與頻道管理條例」草案最引人爭議的,是堅持「數位匯流下,考量廣電產業之變化仍有異於通訊產業,並肩負有促進多元文化、維護本國文化及保障兒少等弱勢權益之社會責任」,完全無視於無線廣播電視並非德國、英國及日本以公共廣高雄市證件借款播集團為主的型態且已嚴重式微(包括經營困難及社會重要性下降)的產業現況。繼續科以「社會責任」的必然結果就是維持高度管制,因此草案關於設立、取得許可、評鑑、監管一樣不少,跟現行廣電三法無異。

另外,本法案對於「外國人」不假思索仍然抱持排斥不信任的立場,一律不准其擔任無線廣播電視的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宏遠的大道理不說,稍有國際觀的立法至少應該善待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而不必盡皆排除。這對促進台灣社會的融合,與營造有利全球化的整體環境,具有至為重要的指標意義。

值得附帶一提的是,本草案有一條阿Q條款,擬將黨政軍相關規範條款交由「政黨法」處理。然而全世界幾乎只有經歷過慘痛納粹黨經驗的德國才有政黨法,台灣制定政黨法的可能性不高,所以NCC應該在本法案,針對該如何解除(尤其是現行法)限制政府投資廣電的管制,提出具體鬆綁主張。

最後是「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將有線廣播電視法必載無線電視的規定,回歸由雙方業者進行授權協商的國際著作權規範常軌,固然有其考量,然而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業者掌握有線電視的最後一哩,構成瓶頸所在設施,因此有以合理費率提供送載的一般義務,並不限於公共電視、客家電視及原住民電視。此外,市場歡迎度很高的頻道,也可能是社會生活需要的關鍵內容,對其以第二順位抵押權貸款全省皆可處理合理價格強制授權的正當性會越來越強,需要務實面對,不是一句「遵守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對著作權保護的承諾」,就可以輕鬆打發。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社論-評析ncc匯流立法-215007248--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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