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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案件發佈

最高法院昨天發佈2011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包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七件、行政案件兩件和刑事案件一件。經統計,十大案件中有四個與網絡有關。民事案件1、淘寶網商標侵權糾紛案案情簡介: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是“TEENIE WEENIE”等品牌服裝的註冊商標權利人,發現被告杜國發在淘寶網上銷售侵權服裝。衣念公司為此7次發函給淘寶公司,但淘寶公司沒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法院審理認為,淘寶公司僅采取沒有任何成效的刪除鏈接措施,構成共同侵權,應當與杜國發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賠償衣念公司10000元。典型意義:本案中確定瞭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承擔幫助侵權責任的過錯判斷標準,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但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2、“拉菲”商標糾紛案案情簡介:尚杜公司是“LAFITE”商標的註冊人,該公司狀告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在其葡萄酒產品、網站和宣傳手冊中使用“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等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法院審理認為,“拉菲”應認定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金鴻德公司突出使用“拉菲世族”,侵犯瞭商標權,同時其虛假宣傳也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賠償30萬元。典型意義:本案體現瞭法院對於遏制仿冒行為的努力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此外,本案明確瞭對於外國商品的特有名稱保護應以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產生,該商品在國外已知名的事實可以作為認定其在中國境內知名度的參考因素。3、“大運”與“江淮”汽車商標糾紛案案情簡介:安徽江淮汽車(600418,股吧)集團有限公司與廣州紅太陽公司(大運汽車生產商)使用的商標近似,區別在於江淮公司使用較早,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紅太陽公司則註冊瞭該商標。雙方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終於接受法院調解,雙方多年訴訟及爭議圓滿解決。典型意義:本案中,法院正確運用“調解優先、判調結合”的辦案原則,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體現瞭法院對“案結事瞭”目標的追求。4、空調器“舒睡模式”專利侵權糾紛案案情簡介:格力公司狀告美的公司制造的空調侵犯瞭自己的“舒睡模式”專利,法院確認瞭這一點,但是賠償數額成為該案難點。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通過現有證據可以推知美的公司獲得的利益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據此,法院判令美的公司賠償200萬元。典型意義:法院就同等技術特征的認定、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侵權賠償數額與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關系等疑難法律問題進行瞭深入的分析,說理充分、透徹,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5、百度MP3搜索著作權糾紛案案情簡介:環球唱片公司、華納唱片公司、索尼音樂公司發現其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128首歌曲在百度網站MP3欄目中能夠通過搜索框、榜單等模式搜尋,並提供在線試聽和下載服務,侵犯瞭公司對上述錄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共同致力於互聯網音樂作品的運營模式及保護模式創新,另外,百度公司支付版稅,三大唱片公司授權百度上傳其全部完整歌曲,網絡用戶可以直接從百度網站免費下載。典型意義:在線試聽和下載音樂作品已經成為人們欣賞音樂作品的主要途徑。本案成功調解,不僅妥善處理瞭糾紛,而且使權利人和作品使用者達成長期合作,同時又使網民得以欣賞到正版音樂作品。6、“3Q”之爭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情簡介:QQ與360“大戰”,引起社會廣泛關註。法院認為,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際公司利用“360隱私保護器”對QQ2010軟件進行監測,但發佈的監測結果缺乏客觀公正性,足以誤導用戶產生不合理的聯想,對QQ軟件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帶來一定程度的貶損。據此,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40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的審理結果涉及數億網絡用戶的切身利益,社會反響巨大。通過本案判決,法院對在互聯網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瞭闡釋,從而對網絡環境下的行業競爭行為起到瞭規范、指引作用。7、“開心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情簡介: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2008年創辦瞭“開心網”(kaixin001.com)。同年10月,開心人公司發現千橡互聯公司也開通瞭同一名稱的“開心網”(kaixin.com),兩網站的名稱、功能、內容、服務對象幾乎相同,使網民難辨真假。法院審理認為,千橡公司在“開心網”成名之後,在相同行業和領域向公眾提供類似服務,使用戶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賠償40萬元。典型意義:本案被稱為“社交網站競爭第一案”。本案的處理結果規制瞭社交網站的競爭秩序,對網絡經營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應。行政案件8、“卡斯特”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行政糾紛案案情簡介: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要求撤銷李道之註冊的、使用在“果酒”等商品上的“卡斯特”商標。法院查明,李道之實際使用瞭“卡斯特”商標,據此駁回卡斯特兄弟公司的訴訟請求。典型意義:最高法院在裁定中明確瞭“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隻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的使用瞭註冊商標,且註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就不應撤銷。9、“抗β-內酰胺酶抗菌素復合物”發明專利無效案案情簡介:廣州威爾曼藥業有限公司是“抗β-內酰胺酶抗菌素復合物”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對此,北京雙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傢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該糾紛逐步升級為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最終認定,威爾曼公司提供的試驗和研究等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本專利創造性的依據,據此撤銷瞭該專利。典型意義:本案是我國醫藥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一起專利行政糾紛案件,再審判決就復方制劑產品專利的創造性認定,權利要求解釋,專利法規定的授權標準與相關行政法律法規中有關藥品研制、生產的規定的相互關系,專利說明書的撰寫等法律問題,給出瞭重要的指導性意見。刑事案件10、非法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侵犯著作權犯罪案案情簡介:被告人鞠文明在無錫市信捷科技電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未經公司許可擅自下載瞭該公司的OP系列人機監控軟件V3.0等軟件。後於2008年8月與被告人徐路路、華軼合謀後,共同出資成立無錫市雲川工控技術有限公司,用OP系列軟件牟利,非法獲利473665元。法院判處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到緩刑不等,分處罰金15萬元到5萬元不等。典型意義:本案加大瞭對此類較為隱蔽的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和懲處力度,具有較好的審判指導意義,並取得瞭良好的社會效果。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4-1房貸信貸信用貸款試算8銀行台中房屋汽車貸款/140505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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